(2013)杭拱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荣妹与吴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妹,吴启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王荣妹。被告:吴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妹诉被告吴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