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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荣妹与吴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妹,吴启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王荣妹。被告:吴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妹诉被告吴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