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李书京与关江民、山西省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505号原告李书京。被告关江民。被告山西省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京与被告关江民、山西省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已案外达成调解,原告李书京于201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李书京负担。审判员 李继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