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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行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长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镇行审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周水涌。委托代理人俞文浩。被执行人宁波市长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君伟。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镇国税通(2013)111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镇国税通(2013)111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长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30日前缴纳2013年6月1日到2013年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税款210618.96元,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起至缴款之日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长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缴纳税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缴纳税款通知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镇国税通(2013)1119号税务事项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现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镇国税通(2013)1119号税务事项通知,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广学审 判 员  陈新良代理审判员  谢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汪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