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红蜻蜓网吧服务有限公司与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红蜻蜓网吧服务有限公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红蜻蜓网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香芒西路C5区22号二、三层。法定代表人:赖永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红蜻蜓网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红蜻蜓网吧”)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永星事务所认证99北院民认星字第101057号公证书显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地区合法登记成立,营业项目包括资讯软体服务业、电子资讯供应服务业、资讯软体批发业、资讯软体零售业等。该公证书均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邮寄至北京市公证协会的对应编号公证书副本核对相符,并由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了(2010)京公核字第626号证明书。该证明书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出具(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2号公证书。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263255号。该证书记载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案涉《三国群英传V》软件的著作权人,软件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05年2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2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经公证转递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永星事务所认证99北院民认星字第101056号公证书显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签订授权委托书,将其拥有著作权的《三国群英传V》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针对互联网下载、传播、使用;网吧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等。授权期限为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经公证转递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幼麟谢孟儒联合事务所认证112511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签订授权委托书,将《三国群英传V》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授权范围与2010年6月20日授权范围一致,授权期限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上述2份公证书均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邮寄至北京市公证协会的对应编号公证书副本核对相符,并由北京市公证协会分别出具了(2010)京公核字第625号、(2012)京公核字第413号证明书。该2份证明书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分别出具(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497号公证书。2011年3月9日,游戏天堂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为“软专登字第000493号”。该证书记载合同的许可方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涉及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游戏天堂公司提供了《三国群英传V》正版游戏软件一盒,该游戏软件外包装封面印刷有“中国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2008中国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等内容,外包装封面上标有“建议零售价49元”字样。2010年12月31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922号《公证书》,公证如下事实:2010年12月22日,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超与公证员王纯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崔福军一起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东莞市清溪红蜻蜓网吧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镇香芒西路C5区22号二、三层),孙超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上网手续,公证员随机选择了座位编号为hqt-a062号的计算机,并监督孙超进行启动计算机、登录该计算机系统、新建名为“红蜻蜓网吧10-12-22”的word文档、双击桌面上的“我的电脑”图标、双击新页面上的“langam2(V:)”图标、双击新页面上的“单机游戏”图标、双击新页面上的“三国群英传V”图标、双击新页面上的“sango5”图标、点击新画面的“征戰天下”、点击新画面的“确定”、点击新画面的“确定”、点击新画面的“确定”、关闭游戏等系列操作,并对操作的内容通过“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在上述名称为“红蜻蜓网吧10-12-22”的word文档中。在完成上述操作后,由孙超将上述命名为“红蜻蜓网吧10-12-22”的word文档剪贴并复制到公证员事先准备好的空白U盘。经庭审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的截屏文件中,显示红蜻蜓网吧电脑上“我的电脑”中有《三国群英传V》,在截屏文件的第3页下方图片出现“宇峻奥汀”字样,第4页图片出现有“三国群英传V”字样的游戏画面。与正版《三国群英传V》比对,公证书所附截屏文件第4至6页显示的游戏画面中的人物形象、场景与正版光盘内的人物形象、场景一致,画面内容与正版光盘相关内容除字体、字形等微小差异外,基本相同。游戏天堂公司主张,《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须经授权才可做商业用途使用,游戏天堂公司未曾授权红蜻蜓网吧使用该软件。2012年11月26日,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通过邮政EMS向红蜻蜓网吧邮寄了一份邮件,内容标注为“律师函”,游戏天堂公司为此支付快递费人民币10元。游戏天堂公司主张发函目的是要求红蜻蜓网吧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红蜻蜓网吧未予理会。游戏天堂公司为到红蜻蜓网吧取证,支出公证费人民币800元,平摊到本案(共两案)中的公证费用为人民币400元。另查明,红蜻蜓网吧系于2008年1月8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零售定型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以上事实,有游戏天堂公司提供的游戏天堂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查询资料、红蜻蜓网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2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公证书、(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497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77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93号公证书、(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922号公证书、公证发票、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律师函、查询单及原审法院的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经公证转递的企业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来证明其享有案涉《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权利来源,其形式、内容合法,结合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案涉《三国群英传V》软件的著作权人。游戏天堂公司经《三国群英传V》软件的著作权人授权,取得案涉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在案涉证据保全公证时上述授权处于授权期限内,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红蜻蜓网吧辩称游戏天堂公司并不享有案涉游戏软件的相关权利,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红蜻蜓网吧质疑(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922号公证书的效力,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键盘照片、执法检查情况登记。原审法院认为,根据(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922号公证书所载内容,游戏天堂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随机选择电脑完成取证,此操作规程并无明显不当之处。红蜻蜓网吧提交的执法检查情况登记,仅显示经相关行政部门检查,未发现红蜻蜓网吧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况,对于红蜻蜓网吧电脑内是否安装有案涉《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情况,未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红蜻蜓网吧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明力,原审法院认可(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922号公证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红蜻蜓网吧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及所附光盘显示,红蜻蜓网吧的电脑上有安装《三国群英传V》。虽然公证书所附截屏文件中的游戏画面与正版光盘在字形、字体上有细微差异,但案涉侵权游戏与正版光盘游戏软件高度近似,核心部分相同,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款游戏软件。红蜻蜓网吧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著作权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权人游戏天堂公司的授权。原审法院认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红蜻蜓网吧在其计算机上安装《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向网吧用户提供该游戏软件的娱乐服务,侵害了游戏天堂公司享有的该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权,红蜻蜓网吧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问题,游戏天堂公司在本案中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因侵权所受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红蜻蜓网吧因侵权获利,仅提供证据证明了其为维权支付了公证费及快递费。红蜻蜓网吧提出游戏天堂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显示的时间与公证时间不一致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红蜻蜓网吧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损失是显而易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红蜻蜓网吧的赔偿数额由原审法院在人民币500000元以下酌情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计算机软件的类型、零售价格、知名度、红蜻蜓网吧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及游戏天堂公司维权所需合理性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红蜻蜓网吧赔偿游戏天堂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元。对于游戏天堂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东莞市红蜻蜓网吧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删除侵犯《三国群英传V》著作权的游戏软件;二、东莞市红蜻蜓网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三、驳回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东莞市红蜻蜓网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后,红蜻蜓网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游戏天堂公司不能当庭出示工商执照的原件,游戏天堂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证据均系复印件,不合法。授权委托书无原件,委托不成立。二、游戏天堂公司法庭上提供的22472、10497、977、3693号公证书,没有阐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与原本相符”,只公证了文本相符,并不是公证为原件属实,也没有印章属实的鉴定书,因此,是无效公证。三、1、(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922号公证书仅凭几副截图,不能证明涉案游戏与游戏天堂公司所指游戏是同一款软件。2、该公证书没有写明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超出具在网吧服务台开通上网卡的卡号和密码,因为上网消费者必须凭居民的有效身份证开卡上网。上诉人有充足理由质疑被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超是否如公证书所述到过网吧取证。3、该公证书没有取证的视频或照片的直接证据。4、上诉人没有第19922号公证书所说的“座位编号为hqt-a062号”的这种座位编号和带有这种功能键“PrScrnSysRq”的键盘。5、该公证书没有与上诉人存在关联性的计算机名、网吧名、维护系统、证据取得时间、上机卡号的截图等直接证据。6、公证员提供的U盘事前未做清洁性检查,没有说明在电脑打开的“游戏菜单”的路径,该“游戏菜单”到底是上诉人电脑硬盘上的,还是外网FTP服务器上映射的虚拟磁盘,无从考究。7、该公证书没写明是否将U盘和刻录的光盘分别封入证物袋内,在证物袋封口加贴封条,加盖带号码的保全专用章并签名。8、该公证书没有说明对现场保全所得Word文档是从哪里得来的。9、该公证书未记载拷屏方式、拷屏页码数,也未打印相关拷屏材料,与《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关于记载“保全的方式、方法”的要求不符。10、没有采取粘贴临时性封签的方式,对物证及其存放环境等事实进行固定,由公证员、专业人员签名并及时由公证处封存。11、该公证书不能证明网吧所有电脑都安装有涉案游戏,也不能证明安装涉案游戏的时间长短。12、没有对涉案电脑进行硬件、系统、host、IP地址进行公证、局域网进行公证,因为涉案游戏在单机上是可以直接运行的。13、采用将截屏图片存入Word文档的保存方式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证据保全专业要求。14、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过于简单,遗漏多处重要程序。四、该公证书公证费在公证后两年左右的才收取,违反了法定程序,应该是无效的。五、游戏天堂公司是在2010年9月20日发现本网吧涉嫌存在侵权行为,公证书生效的时间是2010年12月31日,而立案的时间是2013年1月5日,开庭的时间是2013年4月22日。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期限。六、关于赔偿。上诉人仅提供上网服务的硬件设备,对游戏信息是否合法并不具备审查能力,对信息合法性不负监控义务,利润也是相当微薄的。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人不知下载内容为盗版,且未以此获利,在接到版权方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赔偿。七、2010年12月22日,东莞市清溪文化执法分防的检查人员到上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结果为“现场检查经营情况正常,能核实登记消费者有效证件”,可以证明上诉人没有安装涉案单机游戏。八、《三国群英传Ⅴ》和《三国群英传Ⅵ》是属于一个游戏的不同版本,应视为同一款游戏。由于游戏天堂公司所提供的涉案游戏《三国群英传Ⅵ》是DVD版,上诉人客户机是没有光碟机的,所以无法使用。游戏天堂公司没有出示《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证》。上诉人没有收到过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九、上诉人不是侵权主体,付费下载网站才是侵权主体。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主体,只能是提供计算机游戏付费下载服务的大型游戏网站。上诉人不提供付费下载服务,所以不存在侵权。综上所述,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游戏天堂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游戏天堂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红蜻蜓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案涉侵权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V》;2、红蜻蜓网吧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3、该案的诉讼费用由红蜻蜓网吧承担。本院认为,针对红蜻蜓网吧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概括如下:一、本案涉案进行取证的公证书能否采信;二、红蜻蜓网吧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三、红蜻蜓网吧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一、本案涉案进行取证的公证书能否采信的问题。本案公证取证的公证书对公证过程基本陈述清楚,至于上诉人所说的诸如没有注明是否登记身份、没有公证视频、没有写明优盘和光盘是否分别封存等等问题,均非公证必须具备的内容,不影响该公证程序的客观性和有效性。而公证费用的收取问题,本院认为,公证处是否收取费用、何时收取费用是公证处自己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其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红蜻蜓网吧对公证书效力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红蜻蜓网吧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问题。根据公证书记载的截图显示红蜻蜓网吧电脑上安装了名为《三国群英传V》的游戏,且显示了该游戏的著作权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因此该证据已证实了红蜻蜓网吧电脑上安装的游戏即被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若红蜻蜓网吧认为其电脑安装的游戏并非被上诉人的游戏,应当由红蜻蜓网吧举证证明。红蜻蜓网吧认为该电脑游戏是由客人安装而非其安装的,也应当由其举证证明。现红蜻蜓网吧均没有举证,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红蜻蜓网吧提交的文化部门执法记录并未表明其网吧电脑没有安装涉案游戏,该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另外,无论红蜻蜓网吧是一台电脑还是所有电脑都安装了涉案游戏,均构成侵权,因此公证书没有显示安装游戏的电脑数量均不影响侵权的成立。红蜻蜓网吧引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的对象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吧并没有为服务对象提供可反复提取信息的存储空间的功能,因此不应适用该条规定。红蜻蜓网吧认为涉案游戏是客人从网上下载的抗辩,本院认为,首先红蜻蜓网吧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而即使该主张成立,红蜻蜓网吧对其管理的电脑有管理责任,应当及时删除。综上,红蜻蜓网吧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应采纳。三、红蜻蜓网吧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由上所述,红蜻蜓网吧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三国群英传V》和《三国群英传Ⅵ》是否属于同一作品的问题,本院认为,两者分别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不同的作品,红蜻蜓网吧以此作为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酌定的包含维权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1200元,已经充分考虑了红蜻蜓网吧的经营状况和侵权规模,红蜻蜓以利润微薄为由主张完全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后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红蜻蜓网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运祎审 判 员 刘 捷代理审判员 谢保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如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