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执字第007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宋庆鹏与洪良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鹏,洪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00783-1号申请执行人:宋庆鹏,男,1989年9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洪良广,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良广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