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长安大学诉李洪钢劳动争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大学,李洪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38号原告长安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建,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周仁,女,长安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珂,女,长安大学研究生。被告李洪钢,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生,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大学诉被告李洪钢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告李洪钢就该争议已先于长安大学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李洪钢诉被告长安大学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李洪钢诉被告长安大学劳动争议一案[(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39号]合并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淑香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