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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长安大学诉李洪钢劳动争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大学,李洪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38号原告长安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建,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周仁,女,长安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珂,女,长安大学研究生。被告李洪钢,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生,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大学诉被告李洪钢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告李洪钢就该争议已先于长安大学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李洪钢诉被告长安大学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李洪钢诉被告长安大学劳动争议一案[(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39号]合并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淑香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