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旭升与杜素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升,杜素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升,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杜素哲,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旭升与被执行人杜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素哲无金钱给付能力,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天龙苑小区6号楼4单元3层302室住房一套抵偿给申请人李旭升以清偿所欠债务,并于2013年11月23日与申请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经审查,该以物抵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杜素哲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天龙苑小区6号楼4单元3层302室房产一处自愿抵偿给申请人李旭升以清偿所欠债务,本院予以确认。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到北京市昌平区房地产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审判员 刘 晔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全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