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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云与被告陈志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云,陈志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210号原告:李秀云,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志堂,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丁绍玉,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与被告陈志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伟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