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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男,1948年9月6日出生,住新县。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杨益木,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武某某,男,1976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因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9月23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故意伤害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9月30日被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恒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杨益木、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乘车来到新县吴陈河镇龚洼村桃园组谢某甲家中,要求谢某甲给其女谢某乙打电话问谢某乙去处,因谢某甲不愿意打电话,武某某随手从谢某甲家中的摩托车上拿起打气筒对谢某甲的头部击打,致谢某甲身体多处损伤,后武某某逃离现场。2013年9月23日在潢川火车站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谢某甲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另查,被害人谢某甲受伤后在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4228.07元;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被害人谢某甲系农村户口。2013年河南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中规定,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5379元/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打坏的气筒;书证物证提取笔录;证人谢某丙、谢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新县公安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2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捕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住院医疗费、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明;被害人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言语上与他人发生冲突时,不能理智处理问题,而出手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要求被告人武某某赔偿医疗费5064.06元、误工费5940元、护理费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194.06元的请求。经查:被害人谢某甲受伤后所花医疗费有证据证实的4228.07元,应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计算为270元(30元/天×7天=270元);营养费依法计算为180元(20元/天×9天=180元);护理费被害人主张5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误工费,被害人没有提供证明其年收入的证据,故误工费应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依法计算为2041元(7524.94元/年÷365天×(住院期间9天+出院后全休的90天)=2041元】;交通费可酌情考虑2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故本院支持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59.07元。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谢某甲没有过错,被告人武某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在案发后和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故对被告人武某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二、被告人武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459.07元。限被告人武某某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徐艳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