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志强、户建宏、XX强、李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强,户建宏,XX强,李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玉全。被告李志强。被告户建宏。被告XX强。被告李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志强、户建宏、XX强、李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