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蜀民二初字第014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姚文早、张道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蜀民二初字第01465-1号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先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姚文早,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道侠,女,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文早、张道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095元;由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