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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赵云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杰,赵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杰,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赵云友,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张俊杰与赵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俊杰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2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赵云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张俊杰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31666.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云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