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姬秀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秀梅,王庆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姬秀梅,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莱西市人。被告王庆堂,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莱西市人。原告姬秀梅诉被告王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秀梅、被告王庆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5日,被告因建房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15日后还。后被告还款一万,剩余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庆堂辩称:我没有借过原告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被告以建房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3年5月份还款1万元,剩余欠款10000元被告一直无故拒还。为此,原告于2013年7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2013年9月2日,原告申请对录音谈话中男声是否为王庆堂声音进行鉴定,2013年11月15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办公室因多次通知被告王庆堂选择鉴定机构,其均未到,致使鉴定无法进行,退回鉴定申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录音光盘及书面材料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姬秀梅与被告王庆堂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庆堂拒不还款,原告请求被告王庆堂偿还欠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庆堂辩称其未向原告借过钱,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选择鉴定机构,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对此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庆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姬秀梅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360元,由被告王庆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邴雷兴代理审判员 林兆远人民陪审员 张继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