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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博思格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与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思格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558号原告博思格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城片埔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GOHTHIANAUN,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波,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红,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西侧。法定代表人多维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洪岩,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锋,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思格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思格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