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烟牟执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绪永与于明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永,于明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烟牟执字第931-1号申请执行人王绪永,工人。被执行人于明岗,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1)牟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费日芝与被执行人于明岗系夫妻关系,且此债务系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明岗或其妻费日芝银行存款1647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东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