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安竞红与周其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竞红,周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安竞红,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其成,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竞红与周其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其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竞红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依相关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安竞红发放执行救助金1924.08元,本案标的已执行完毕,发放的执行救助款转由本院依法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