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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贺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贺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