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77、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软件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软件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裁判文书(稿)拟稿单位拟稿人知产庭李洋拟稿时间2013年11月21日核稿意见(印18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77、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开元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长虹科技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6918501-6。法定代表人:武守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银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楼**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开元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1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确认授权书,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精神权利)的侵犯。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列明了“Photodisc”等条目。华盖公司提交的宣传册印有公司简介、产品介绍等,封底注明的公司名称与开元软件公司的工商登记名称一致,封底注明的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坂雪岗大道旭景佳园7A-802,与2011年11月9日开元软件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前的登记地址一致。经比对,该宣传册所载图片中,有2张图片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的2张图片具有同一性,其分别为:1、Photodisc品牌图片,编号为LS021204,图片内容是“奖杯”,2、Photodisc品牌图片,编号为BU010994,图片内容是“商务”。经查,域名gettyimages.cn由华盖公司注册。另查,华盖公司为本系列案各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此外,华盖公司还提交其与案外人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和收款回单,以证明GETTY公司同类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原审法院认为,二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经公证的GETTY公司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等,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因此,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系列案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系列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Photodisc)包含在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开元软件公司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TY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而华盖公司在GETTY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开元软件公司未经GETTY公司或华盖公司许可,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使用于其宣传册上,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册以消除影响外,还应赔偿华盖公司的损失。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开元软件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华盖公司提交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只是其与两案外人之间关于图片许可使用费的约定,与本系列案无关不能作为确定侵权损失的标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合开元软件公司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对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每案每张图片为人民币5,000元,二案合计为人民币10,000元。开元软件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原审法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开元软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盖公司的摄影作品,具体为:1、Photodisc品牌图片,编号为LS021204,图片内容是“奖杯”,2、Photodisc品牌图片,编号为BU010994,图片内容是“商务”,并销毁载有该摄影作品的宣传册;二、开元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各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5,000元,二案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50元,均由开元软件公司负担。上诉人开元软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华盖公司不拥有本案的诉权,不是适格的原告。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是不可转让的。而华盖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即使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也只是GETTY公司享有本案的诉权,GETTY公司才是本案适格原告。二、华盖公司及GETTY公司均不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标准为创作在先,但是从始至终也没有证据证明GETTY公司创作了这些图像,这些图片上也没有GETTY公司的署名,因此GETTY公司或者华盖公司并不享有这些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开元软件公司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开元软件公司在二审调查中主张涉案宣传册不是其公司印制的。四、即使开元软件公司存在侵权,也没有给华盖公司造成损害后果。开元软件公司与华盖公司之间并无竞争关系,华盖公司也末举证证明其受到了损害。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华盖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均请求法院判令开元软件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涉案LS021204、BU010994图片刊登在GETTY公司的相关网站上,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图片下方声明GETTY公司拥有该图片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GETTY公司应视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原审法院在开元软件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GETTY公司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盖公司经过GETTY公司许可,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所授权品牌图片,而涉案图片属于《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列举的Photodisc品牌,故华盖公司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开元软件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宣传册中的公司简介、产品介绍及主要联系方式均指向开元软件公司,显属为开元软件公司利益制作、使用,故原审认定开元软件公司系涉案宣传册的印制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开元软件公司上诉否认涉案宣传册系其印制,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宣传册系他人印制,也未主动调查系何人印制,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开元软件公司在其散发给客户的宣传册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发行权,应当承担赔偿华盖公司损失的侵权责任。因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开元软件公司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根据作品类型、开元软件公司侵权性质、情节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每案赔偿额为人民币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开元软件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开元软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