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易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46号原告易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易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易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玉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于2013年11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