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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曾连菊与刘汉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连菊,刘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曾连菊(户籍名曾联菊),女。被执行人刘汉萍,女。申请执行人曾连菊与被执行人刘汉萍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汉萍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曾连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汉萍给付房屋租金302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刘汉萍于2013年11月22日主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曾连菊房屋租金3025元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故本案应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汉萍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