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黎疆与赖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疆,赖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47号原告黎疆,男,汉族。被告赖忆军,男,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需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1年8月5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23万元整。2011年8月5日,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1年9月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23万元整,但未依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9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截止该日累计尚欠原告23万元,约定于2011年9月5日前一次性归还,以前的欠条全部作废。原告称自2008年、2009年开始陆续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在2011年8月5日双方结算确定欠款余额为23万元,双方曾口头约定年利率15%,但未作书面约定。现原告因被告未按约还款故诉诸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欠条》为证,被告对此未作反驳和抗辩,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并自逾期之日(2011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忆军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疆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9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57元、保全费180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恽文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