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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魏民初字第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赵传珠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珠,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魏民初字第0335号原告赵传珠,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文超,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78年1月5日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司成东,江苏新诚区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珠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传珠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传珠撤回对被告王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赵传珠承担。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