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22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永振与杨红燕、李文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振,杨红燕,李文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2256-2号原告张永振,xx居民。被告杨红燕,xx居民。被告李文干,xx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永振与被告杨红燕、李文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红燕、李文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均在泰山区,本案应移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红燕、李文干的住所地在泰安市泰山区,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红燕、李文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昭民审判员 耿立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