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自民一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与曹胜华、龚国友、曹万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曹胜华,龚国友,曹万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民一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南街**号。负责人胡洋,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胜华,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辜予,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国友,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万兴,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3)荣民一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  艳代理审判员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吴 彩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剑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