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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方友与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642号原告王方友,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57号1幢4-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友诉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友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方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4元,由原告王方友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