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28号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月兴村70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4082-X。法定代表人黄曾美,董事长。被告孙虹,女,住重庆市北碚区畔。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孙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巧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28号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月兴村70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4082-X。法定代表人黄曾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亚非(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8110240029),女,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福宁村5号4-5。被告孙虹(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903085462),女,生于1989年3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畔溪名都8-6-2。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孙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韦建正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邹巧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