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024号原告:黄某甲,女,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黄某乙,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定远县文化馆管理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黄某丙,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成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