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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彦军与被告温少林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军,温少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87号原告:马彦军,农民。被告:温少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彦军与被告温少林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彦军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彦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春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