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关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黄惠丽与黄亮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丽,黄亮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阳法关民初字第34号原告黄惠丽,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现住潮阳区关埠镇桥头柑园东八横巷**号。被告黄亮生,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住址同上。原告黄惠丽诉被告黄亮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亮生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惠丽诉称,她与被告黄亮生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农历11月8日同居生活,1999年6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月14日生育长子黄秀彬,2002年5月23日生育次子黄秀佳。因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性格粗暴,一旦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便离家外出,对家庭不闻不问,造成双方感情一直无法建立。2009年2月,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便外出至今,双方分居生活近4年,夫妻感情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与被告黄亮生离婚;2、婚生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负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3、两个孩子户口本复印件。被告黄亮生既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惠丽与被告黄亮生于1997年7月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农历11月8日双方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9年6月2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列:关字第375号。婚初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1月14日生育长子黄秀彬,2002年5月23日生育次子黄秀佳,现均跟随原告生活。2009年2月,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便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同意放弃对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愿意承担两个儿子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属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缺乏相互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从2009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已有四年多,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可予照准。两个儿子已和原告形成生活习惯,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照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惠丽与被告黄亮生离婚。二、婚生儿子黄秀彬、黄秀佳由原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孩子长大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忠人民陪审员 林盛辉人民陪审员 蔡建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庆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牟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时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