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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才有与周洪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才有,周洪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周才有,男,1949年12月21日生。被告周洪强,男,1975年2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才有诉被告周洪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才有以双方经私下协商,被告周洪强自愿补偿原告5000元,原告周才有同意原责任田被告周洪强有耕种权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才有撤回对被告周洪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才有承担。审判员  徐留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