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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与戴本龙、安徽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戴本龙,安徽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10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戴本龙,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安徽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本龙,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帐户的银行存款3846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