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汽车销售服务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张家口汽车销售服务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57号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胜利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少武。被告:张家口汽车销售服务总公司,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古宏庙街甲53号。法定代表人:苏相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汽车销售服务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仁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养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