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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志昌与薛彩萍、徐景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昌,薛彩萍,徐景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田志昌。被告薛彩萍。被告徐景旺,汉族同。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昌诉被告薛彩萍、徐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潍昌房权证乐私01字第××号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