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志昌与薛彩萍、徐景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昌,薛彩萍,徐景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田志昌。被告薛彩萍。被告徐景旺,汉族同。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昌诉被告薛彩萍、徐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潍昌房权证乐私01字第××号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