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