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洋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