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郭文耀与陈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耀,陈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955号原告:郭文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芳芳。被告:陈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耀与被告陈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0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郭文耀负担。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欣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