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张水波与韦彦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波,韦彦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99号原告:���水波,委托代理人:陈丹贇。被告:韦彦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波与被告韦彦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张水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应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