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琼民一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海南华西科技经济发展公司与海南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况勋泽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华西科技经济发展公司,海南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况勋泽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琼民一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华西科技经济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毕章,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村60号。法定代表人谢盛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况勋泽,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涂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媛,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华西科技经济发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况勋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南华西科技经济发展公司以其已与况勋泽达成和解,况勋泽并已付清全部和解款项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华西科技经济发展公司撤回上诉是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南华西科技经济发展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08元,减半收取67204元,由海南华西科技经济发展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吉布敏代理审判员  贺 莺代理审判员  唐赐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审核:范忠撰稿:贺莺校对:钟小敏印刷:冼时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印制(共印1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