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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山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天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天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63-2号原告:中山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淑静、黎俊卉,该公司员工。被告:白天亮,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公民身份号码×××1851。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天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 判 长  廖鑑财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晓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