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勤、赵士军与被执行人西安好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勤,赵士军,西安好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9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士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好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玉勤、赵士军与被执行人西安好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勤、赵士军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