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众成运输有限公司与第五亚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第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42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务,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雅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第某,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第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越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罗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