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民初字第4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胡雪与张锋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张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前民初字第4135号原告胡雪,女,1986年2月15日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张锋,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与被告张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雪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雪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车延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