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覃远德(系广州市番禺区东涌诚远五金机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覃远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敬文。委托代理人:秦于海。被告:覃远德(系广州市番禺区东涌诚远五金机械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覃远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一些证据,待补充证据后再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思红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裕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