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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朱肇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朱肇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331号原告东莞市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国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明恒,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韬,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朱肇强,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家伟,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朱肇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4元,由原告东莞市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