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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茂勇、张茂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勇,张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797号申请执行人:张茂勇,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凤阳县。被执行人:张茂胜,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茂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茂胜赔偿申请人张茂勇1781元。但被执行人张茂胜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茂胜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茂胜的银行存款18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