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桂虎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南章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南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087号原告杨桂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峰,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南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南章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启,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虎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南章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虎认为其和被告于2007年8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庭审中,被告针对该合同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于2007年8月3日签订的租赁协议,现原告杨桂虎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南章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桂虎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