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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员工。被执行人崔建,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30日,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崔建欠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29921.24元于2013年9月15日之前一次还清,负担案件受理费15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