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鞠建军与李金明、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建军,李金明,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奥诺工贸有限公司,周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鞠建军。被告李金明。被告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工业园。被告诸城市东方奥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工业园。被告周秀云。本院在受理原告鞠建军与被告李金明、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奥诺工贸有限公司、周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顾林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