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186号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刘某甲,女,1975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建军,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龙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