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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赵某某、游某某与张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蓉,赵成玖,游素琼,曾柯涵,张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赵蓉。申请执行人赵成玖。申请执行人游素琼。申请执行人曾柯涵。被执行人张国富。申请执行人赵蓉、赵成玖、游素琼、曾柯涵与被执行人张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国富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蓉、赵成玖、游素琼、曾柯涵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赵蓉、赵成玖、游素琼、曾柯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赵蓉、赵成玖、游素琼、曾柯涵尚未受偿的债权1200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6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春 来源: